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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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1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事項所指之附表。
二、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原聲請自到期日起算,惟本件本票到期日未記載)。
三、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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