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19號原告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一、原告與被告 馮德隆 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馮德隆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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