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289號
原   告 祥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崇
一、原告因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普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5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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