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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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26號原告甲○姓名年籍詳
號法定代理人戊○姓名詳卷被告丙○○兼法定代理人丁○○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者或機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其本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復無從命其補正。
三、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進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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