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字第七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罪,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七0三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經查:被告於本院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受理本件聲請後,被告已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七日入臺灣臺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有本院向法務部查詢之在監在押資料表一紙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目前顯非逃匿中,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不得於被告已在監執行而仍予裁定沒入保證金,是本件聲請尚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劉大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興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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