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61號原告 彭素雲 被告 彭誠宏 被告 郭鳳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9,440元【土地部分:公告現值乘以面積共計763,140元(48,300元×79平方公尺×2/10=763,140元,加計建物課稅現值156,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茵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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