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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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6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志豪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6007號),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65號案受理,並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5月21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陳郁融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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