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阮妍豫
訴訟代理人  黃偉倫 律師
(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蘇崇勝
相 對 人  石涵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予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本院109年度潮補字第455號),聲請人因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經查,聲請人主張
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
狀、審查表、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
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聲請人108年度所得明細及本院
109年度潮補字第45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卷宗查閱無誤
。而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則參諸上開
條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即無不合,應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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