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0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被 告 彭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6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零壹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拾伍萬參仟伍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九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月29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借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約定
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並約定借款利率依
固定週年利率18.25%計算,按日計息,惟如有未依約於繳款
期限前繳款或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未清償時,被告同
意延滯期間之利率改依週年利率20%計算,嗣兩造於100年
11月1日簽立變更約定書,約定被告之借款額度變更為50萬
元,又依現行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之規定,自104年9
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
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逾年息15%。詎被告自109年2月
3日起竟未依約還本付息,尚積欠借款460,102元(含本金
453,578元及利息6,524元)及利息未清償,依上開約定,
被告業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將所欠債務全部一次清償。為此
,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書、小額循環係用貸款契約條款變更約定書、利息餘
額查詢、交易紀錄一覽表、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而被
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
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
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
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
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