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MARIANA阿娜
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 律師
相 對 人 中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
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109年
度彰補字第702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
訴之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經審查後,認其資力符合扶助標準,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等
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接
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專用委任狀等為據,故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