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310號
原 告 王創永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文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
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