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3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3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九六九號
原告丙○○
己○○乙○○甲○○被告戊○○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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