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勞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勞訴字第一六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複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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