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五號抗告人 楊天錫 上列抗告人因與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選舉無效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五年度選再字第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為法院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不得抗告。本件抗告人不服原法院一○五年度選字第四號確定判決,向該院提起再審之訴,該院以裁定命抗告人補繳再審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該項裁定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黃國忠法官鄭純惠法官滕允潔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