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8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828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倪文士 債務人 夏台蓮
張義生
一、債務人夏台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肆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夏台蓮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義生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