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再字第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考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76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林敏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考選部間有關考試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本院109年度再字第7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林秀圓法官林家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