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停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停字第12號聲請人民鋒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永勳 (董事長)聲請人HOVANDUONG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林家賢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