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4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聲請人與 杜怡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 陳明 本案是否重予催告債務人?如欲重新催告,請向其戶籍地址(屏東縣○○鄉○○路○○號)為催告之通知,並提出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