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20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0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六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七一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林秀妙~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劉文鐘安泰商業銀行長安分│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貳萬元│BB00二一七七│││││行│││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