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2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二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部倫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柯月英~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X─0000000││壹│捌拾伍││├─┼───────────────┼──────────────┼────┼───┼────┼───┤│2│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0─NX─0000000││壹│壹佰玖拾││││││││伍││├─┼───────────────┼──────────────┼────┼───┼────┼───┤│3│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00八五五─0││壹│壹佰貳拾││││││││捌││├─┼───────────────┼──────────────┼────┼───┼────┼───┤│4│正隆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U─一四九0二九─三││壹│壹佰陸拾││├─┼───────────────┼──────────────┼────┼───┼────┼───┤│5│正隆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U─一八八九七0─六││壹│叁拾││├─┼───────────────┼──────────────┼────┼───┼────┼───┤│6│正隆股份有限公司│八0─NU─二五六四三九─八││壹│玖││├─┼───────────────┼──────────────┼────┼───┼────┼───┤│7│正隆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U─三四一八二0─四││壹│壹拾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