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1332號原告 蘇國明 被告 施崇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03年度附民字第14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萬元。
㈡被告為取得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
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路○○巷○○號之同段1497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竟持原告之身分證、印鑑章、印鑑證明、所有權狀正本,謊稱對於原告有債權存在,而於民國102年3月4日,委請臺南市資誠地政事務所,為被告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被告在未經原告之授權下,使用原告已辦理遺失之身分證影本、印鑑章、印鑑證明、所有權狀正本,偽造原告同意為被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私文書,影響系爭房地交易價值及交易公眾安全,足生損害於原告或他人,已構成偽造文書罪。又被告再於102年3月5日持此不實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同意書,使臺南市安南區地政事務所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將前揭不實之抵押權設定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土地、建物登記簿公文書上,足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於土地、建物登記事項之正確性及原告之利益,該當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要件,此部分涉及偽造文書罪,業經提出告訴,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鈞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65號刑事判決被告犯行使偽造文書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在案。
㈢原告當時就職於臺南市白河商工,擔任軍訓教官乙職,卻因
被告之偽造文書,時常向學校請假,奔波於地政、戶政及法院開庭審理,導致學校及軍訓主管要求提前退伍,亦使原告102年之年終獎金失格無法領取,並且同時間造成原告與父母間的失和,家庭時常因本案件爭吵不休,造成原告精神壓力負荷過載,以及工作不順遂,原告為職業軍人最注重榮譽,因被告此一不法行為,身心均痛苦異常,據此依法請求工作之損失,及精神損害賠償之慰撫金,共計571萬元,惟原告僅請求500萬元,計算如下:
⒈102年軍職人員年終獎金9萬元。
⒉102年提前退伍金與103年最大年限退伍金差額約250萬元。
⒊終身俸差額約162萬(以男性最大壽齡70歲計30年,而每年
之月退俸差額約5萬4千元,又每半年差約2萬7千元,以每月差約4,500元)。
⒋精神賠償150萬元。
㈣原告是白河商工的教官,軍階是少校,月薪約為6萬元,原
告是102年11月16日退伍,提前退伍是因為軍人榮譽受損,本件刑案害得原告到校受到他人之指點,當時被告也有到校騷擾原告,因為本案原告必需要利用上課時間至地政事務辦理抵押權塗銷及出庭應訊等事宜。學生上課請假要請代課老師,代課老師都會問原因,所以原告就必需要告知請假原因,因此導致原告在校被傳為是一個胡搞瞎搞的人,造成原告名譽受損,因為原告無法接受他人長期背後指點,所以才提出退休之申請,原告少校階級可以當滿20年,但原告只有當19年,退伍的部分是以最大年限退伍,但不會寫出真正之原因,只要打報告申請退伍,他們是不會問原因的。原告本來有輕微的憂鬱症,因為本案有加重病情,但是原告沒有去醫院看診,且不想被他人知悉有此病症,原告是一位教官,之前與學生的感情都很濃厚,因為本案害得原告不敢去參加畢業典禮。
二、被告則以下列情詞資為抗辯:㈠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㈡兩造原為夫妻,因原告之前外遇行為,當時原告之母蘇黃阿
繪擔心其子會遭外面女人所騙致名下財產不保,乃與被告商討如何保全系爭房地,被告心想只要系爭房地有高額抵押或許即能產生嚇阻效果,告知 蘇黃阿繪 後,蘇黃阿繪即要被告盡快處理,被告即擬一份承諾書請蘇黃阿繪給原告簽署,蘇黃阿繪乃將其保管之系爭房地所有權狀正本交給被告,被告詢問蘇黃阿繪有否告知原告此事,蘇黃阿繪表示其會告訴原告,被告因此方持原告之身分證件、印章及所有權狀委託代書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嗣後,蘇黃阿繪因聽信原告之謊言,誤認被告要侵奪系爭房地,對被告不諒解,否認其同意被告辦理抵押權設定一事,致被告百口莫辯。被告誤以為蘇黃阿繪已告知原告並得其同意,方持蘇黃阿繪交付之系爭房地所有權狀及原告放置在家中之印章、身分證件等資料委託代書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雖被告上開行為並非適法,惟被告並非係為侵奪原告系爭房地而蓄意虛偽設定抵押權。況且,被告亦已將該最高限額抵押權辦理塗銷完畢。
㈢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213條第1項定有明文。退萬步言,縱令被告之前揭偽造文書行為侵害原告之權利(被告否認之),惟被告之上開行為係使原告承受有最高限額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之債務,並未損害原告之身體、健康、工作等權利,況且被告早己將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塗銷在案,亦即原告已無庸受有最高限額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之債務,是以被告業已回復原告受上開損害前之原狀,原告自不得再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㈣次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
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裁判要旨參照)。原告主張其因被告前揭偽造文書行為侵害權利(被告否認之),至其受有學校及軍訓主管要求提前退伍,使其喪失102年之年終獎金失格無法領取,造成其與父母間失和,導致其精神壓力負荷過載,以及工作不順遂,而請求工作之損失及精神損害之慰撫金共計500萬元,然原告並未就其主張之工作損失與被告前揭偽造文書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舉證證明之,則依前揭裁判要旨,被告就原告之工作損失自無須負賠償責任。另被告前揭偽造文書行為(被告否認之)並非侵害原告之人格法益、亦非屬情節重大,顯不符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賠償要件。故就原告主張之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被告依法並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㈤原告外遇之前,兩造感情很好,就原告所述被告至白河商工
騷擾原告云云,然當天被告只是買飲料過去,感謝主任教官的照顧,請他們好好照顧原告,並無原告所述被告去騷擾原告。原告會自臺南一中調至白河商工,是因為原告行為不良,原告與臺南一中夜校女生 褚芝晨 談戀愛談到昏頭,連該去給學生上課都沒有,就直接告訴學生放學,這都是原告臺南一中的長官告訴我,原告與褚芝晨去約會,還帶另二位學生同去喝酒,喝完酒後還一起打臺南一中另位教官,那位教官係以為學生出車禍所以到場處理。兩造去於102年8月22日離婚,原告與褚芝晨於去年9、10月就再婚,並收養原告的小孩。另臺南市後備指揮部103年12月1日後臺南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亦記載原告也有被學校記過,也因為時間到了,所以原告自行申請退伍,本件原告是自行打報告申請退伍,沒有受到他人的脅迫,所以原告退伍與被告無關,原告請求無理由。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原告與被告原為夫妻關係,被告為避免登記在原告名下之臺
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坐落其上之臺南市○○區○○段○○○○○號即門號臺南市○○區○○路○○巷○○號建物,遭原告恣意出售,明知其對原告並無債權,卻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暨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102年3月4日,在未告知原告之情形下,持原告已補發作廢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印章、印鑑證明及前揭房、地之所有權狀,至臺南市○○路○段○○○號資誠地政事務所,委託不知情之事務所人員訴外人 何尚操 ,在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盜蓋原告之印文5枚,用以表彰原告欲將前揭房、地設定3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與被告之意,而偽造私文書,並由何尚操持往臺南市○○區○○路○號之臺南市安南區地政事務所,交予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訴外人 宋秀惠 而行使之,使無實質審查權限之相關承辦公務員於102年3月5日將上開不實之抵押權設定事項,登載於其所執掌之土地登記簿公文書上,足生損害於原告及地政機關對於土地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㈡被告因上開行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庭於103年8月27
日以103年度訴字第165號判決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㈢被告於102年3月5日在系爭房地上所設定之300萬元最高限額
抵押權,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於102年7月11日以102年度訴字第520號判決被告設定之上開抵押權應予塗銷。
四、兩造爭執之事項: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102年軍職人員年終獎金9萬元、102年提前退伍金及103年最大年限退伍金差額250萬元、終身俸差額162萬元、精神慰撫金150萬元,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因被告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導致其身心俱疲、工作不遂而提前退伍,造成其工作損失及精神損害等情,無非以其提出之國立白河高級商工職業學校102年8、9月薪資所得通知單、臺南市後備指揮部軍官士官士兵退除給與名冊、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軍人保險退伍給付通知書、臺灣銀行、合作金庫銀行、郵局帳戶存摺明細等件(本院卷第43至50頁)為憑。經查:
㈠原告與被告原為夫妻,被告為避免登記在原告名下之系爭房
地遭原告恣意出售,明知其對原告並無債權,卻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暨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102年3月4日,在未告知原告之情形下,持原告已補發作廢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印章、印鑑證明及前揭房、地之所有權狀,至臺南市○○路○段○○○號資誠地政事務所,委託不知情之事務所人員何尚操,在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盜蓋原告之印文5枚,用以表彰原告欲將系爭房地設定3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與被告之意而偽造私文書,並由何尚操持往臺南市安南區地政事務所,交予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宋秀惠而行使之,使無實質審查權限之相關承辦公務員於102年3月5日將上開不實之抵押權設定事項,登載於其所執掌之土地登記簿公文書上,足生損害於原告及地政機關對於土地登記管理之正確性。被告因上開行為,經本院刑事庭於103年8月27日以103年度訴字第165號判決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被告於102年3月5日在系爭房地所設定之3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經本院民事庭於102年7月11日以102年度訴字第520號判決被告設定之上開抵押權應予塗銷等情,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刑事卷宗核閱無誤,堪信屬實,合先敘明。
㈡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
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著有48年台上第481號判例可參。次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著有100年度台上第328號判決可參。故本件首應審究者,應為被告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與原告主張所受之前揭損害間,是否有因果關係?而就該因果關係部分自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㈢工作損失之部分:
查原告先前曾於國立白河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擔任少校教官一職,並於102年11月16日退伍乙情,有原告提出之國立白河高級商工職業學校102年8、9月薪資所得通知單、臺南市後備指揮部軍官士官士兵退除給與名冊附卷可稽,堪予認定。次查,原告任職教官之懲處紀錄及退伍之原因,經本院依職權函詢臺南市後備指揮部之結果,其因輔導服務學生方法欠當,於100年1月22日記過兩次;101年12月21日、102年1月14日無故未到課授課,嚴重違反教學紀律,於102年2月20日記過兩次;輔導學生,方法欠當,嚴重影響軍訓教官形象,於102年2月20日記過一次;授課計畫提報未能妥善準備,有顯著疏忽,於102年6月6日記過一次;退伍原因為現役年限退伍,有臺南市後備指揮部103年12月1日後臺南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54頁)。是原告在被告於102年3月5日以行使偽造私文書方式在系爭房地設定3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前,即因前述不當之行為遭記過多次,本難認其工作上不當之表現與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有何關連。又原告於本院審理中亦自承係自行打報告申請退伍,沒有人逼迫他等語(本院卷第57頁背面),況其所提出之上開證物,僅能證明其先前支領之月薪及目前支領之月退休俸,原告實無法舉證證明其提早退伍與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間有何因果關係,遑論被告迄今仍未呈報本院其提早退伍損失之年終獎金、退伍金、終身俸差額究竟如何計算,是其此部分之主張,難謂有據。
㈣精神損害之部分: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雖主張其精神上因被告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受有損害,並使其憂鬱症病情加重,惟原告提出之上開證物,僅能證明其先前支領之月薪及目前支領之月退休俸,其並未提出任何診斷證明書證明其精神上受有損害,遑論亦未舉證證明其精神上受損害與被告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究有何關連性,是其此部分主張,亦無所憑。
㈤綜上所述,原告既無法舉證證明其提早退伍所造成之工作上
損失及精神上損害與被告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有何因果關係,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50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無庸再逐一予以論列,併此敘明。
七、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既為原告敗訴之判決,訴訟費用自應由原告負擔。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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