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婉廷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100年執聲字第48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1年執聲字第488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100年執聲字第
488號」之記載,應為「101年執聲字第488號」之誤繕,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之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