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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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93號聲請人德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豐榮 訴訟代理人 黃仁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書記官田慧賢┌───────────────────────────────────────────────┐│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9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熹樂企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彰│100年1月31日│298,638元│DD0000000││││ 司林 施淑美 │化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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