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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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戊○○
丁○○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壹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四六六,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九三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王毓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