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856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9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1年10月8日起至民國121年10月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乙○○於民國①91年10月9日②94年8月16日向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①700,000元②12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①106年10月9日②96年6月10日止,依約分期攤還本息。詎第三人乙○○自①96年10月9日②96年7月1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514,576元②46,78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第三人乙○○嗣於民國96年8月3日將系爭抵押物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名下,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又聲請人原名「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3月24日申請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4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借據及易貸金小額貸款借據影本各1件、交易明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6年度拍字第185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1314│建│352.00│3000分之123│├──┼───┼────┼───┼───┼─┼────┼──────┤│002│臺南市○○區○○○段│1314-2│建│5.00│3000分之123│├──┼───┼────┼───┼───┼─┼────┼──────┤│003│臺南市○○區○○○段│1332│建│200.00│3000分之123│├──┼───┼────┼───┼───┼─┼────┼──────┤│004│臺南市○○區○○○段│1332-2│建│13.00│3000分之123│└──┴───┴────┴───┴───┴─┴────┴──────┘┌─────────────────────────────────────┐│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85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四│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35│臺南市北區北│臺南市北│5層樓房│65│65│平│鋼筋│5.│平│全部│││94│門路2段23○巷○區○○段│鋼筋混凝│.8│.8│方│混凝│21│方│││││8號4樓之2│1314、13│土造│8│8│公│土造││公││││││32地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延平段3604建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73。│└─────────────────────────────────────┘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