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0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規定,業由檢察官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4號裁定在案,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可參。本件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附表:
┌───────┬─────────┬─────────┬─────────┬─────────┬─────────┬─────────┐│編號│1│2│3│4│5│6│├───────┼─────────┼─────────┼─────────┼─────────┼─────────┼─────────┤│罪名│施用毒品│搶奪│強盜│竊盜│施用毒品│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罰金500元│├───────┼─────────┼─────────┼─────────┼─────────┼─────────┼─────────┤│犯罪日期│91年4月11日│90年8月24日│90年11月7日│90年10月12日│90年10月4日│91年3月15日│├───────┼─────────┼─────────┼─────────┼─────────┼─────────┼─────────┤│偵查(自訴)機│臺南地檢91年毒偵字│臺南地檢90年偵字第│臺南地檢91年偵字第│同左│臺南地檢90年毒偵字│臺南地檢92年偵字第││關年度及案號│第529號│11570號│4177號││第2098號│10377號│││││││││├──┬────┼─────────┼─────────┼─────────┼─────────┼─────────┼─────────┤││法院│臺南地院│臺南高分院│臺南地院│同左│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最後├────┼─────────┼─────────┼─────────┼─────────┼─────────┼─────────┤│事實│案號│91年訴字621號│91年上訴字第534號│91年訴字第881號│同左│90年南簡字第906號│92年南簡字第1164號││審├────┼─────────┼─────────┼─────────┼─────────┼─────────┼─────────┤││判決日期│91年7月22日│91年6月26日│91年10月21日│同左│90年12月21日│92年10月17日│├──┼────┼─────────┼─────────┼─────────┼─────────┼─────────┼─────────┤││法院│臺南地院│最高法院│臺南地院│同左│臺南地院│臺南地院││├────┼─────────┼─────────┼─────────┼─────────┼─────────┼─────────┤│確定│案號│91年訴字621號│91年台上字第5360號│91年訴字第881號│同左│90年南簡906號│92年南簡字第1164號││判決├────┼─────────┼─────────┼─────────┼─────────┼─────────┼─────────┤││確定日期│91年8月16日│91年9月19日│92年2月13日│同左│91年3月25日│92年11月13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5條│刑法第330條│刑法第321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37條│││10條││││10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應予減刑│應予減刑│應予減刑│應予減刑│應予減刑│應予減刑││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3月│罰金250元││役或罰金金額或│││(自首)│││││褫奪公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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