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10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樓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4月中旬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2431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236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書記官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