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71號上訴人 陳勇誌
陳金賜 蕭春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美足 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各核定為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同表「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書記官張茂盛附表:(元:新臺幣)編號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第二審裁判費1蕭春隆1,362,282元21,844元2陳金賜681,795元11,235元3陳勇誌1,510,086元24,072元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公告地價)⒈蕭春隆:41.66×32,700=1,362,282⒉陳金賜:20.85×32,700=681,795⒊陳勇誌:46.18×32,700=1,51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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