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九號
原告壬○○
丁○○子○○癸○○戊○○庚○○卯○○乙○○寅○○丙○○甲○○辛○○己○○○午○○辰○○巳○○丑○○右原告與被告山美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並依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起訴狀繕本,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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