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258號
原   告 楓葉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智明
訴訟代理人  鄒孟昇 律師
被   告 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萬8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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