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被 告 熊郭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鳳簡字第645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6年12月28
日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培睿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參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參萬壹仟參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之十三點二八六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書所載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
證據為憑,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
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洪季杏
法官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