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0號原告 陳鎮泰 訴訟代理人 李奇 律師被告福德門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緯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以新台幣(下同)165萬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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