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9號原告 張曜雄 被告 葉廷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元(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壹佰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