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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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600號聲請人 黃建霖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李采娉 監護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