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59號聲請人 詹秀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秀琴詹文義詹文宗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2日發文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10年4月19日寄存送達,有送達回證附卷足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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