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459號原告 涂芳文 被告 汪子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陳海寧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瑞芳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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