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88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水木(原名高立玄)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029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
7月3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瑞芳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