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6號上訴人 陳羿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報錄 因本院109年度建字第6號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9,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然上訴人僅繳納13,710元,尚不足3,2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書記官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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