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20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20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15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設備,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