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85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851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原名: 梁達 .債務人丁○○原名: 陳淑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萬壹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