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交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中交簡字第18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施慶鴻法官潘曉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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