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小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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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小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忠義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楊忠義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戴溫
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7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