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簡字第236號
原 告 王長榮
被 告 李連峯
被 告 有福珍鮮雞即有福真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偉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事證尚有待調查之處,應續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民國105年10月20日下午2時40分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