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簡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簡字第236號
原   告  王長榮
被   告  李連峯
被   告 有福珍鮮雞即有福真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偉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事證尚有待調查之處,應續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民國105年10月20日下午2時40分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郭怡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