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121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徐智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
1,0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