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2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14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送達代收人  林戴樑
訴訟代理人  劉東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旭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94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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