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75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文家 即 蔡文傑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蔡文家即蔡文傑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因離家出走不知去向,經警察機關受理協尋中,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協助維護治安網路查詢資料在卷可稽,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