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小字第64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洪鴻恩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營小字第640號請求給付借款,於中華民國
94年10月20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 記 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貳仟貳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書 記 官高世玉
法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者。
書 記 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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