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簡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交簡字第8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存堯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770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交訴字第154號),判決如下:
主文黃存堯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黃存堯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紙附卷可稽,其業與告訴人 張青水 達成和解,有和解書1份在卷可憑,諒其經此次懲處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交通法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