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63號
99年度訴字第1942號99年度訴字第307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吉隆
陳水秀步佔榮王進明賴吉祥王清平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4401、17211、26769、27046號)及追加起訴(98年度偵字第24311號、99年度偵字第559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許惠瑜法官鄭舜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