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33號原告 陳碧涵 被告新北市三芝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有田 被告 陳科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7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另行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2年度救字第55號裁定駁回,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抗字第1108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該案訴訟救助事件卷宗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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